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规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地税局已着手考虑对小型微型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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