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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订金或诚意金是否要在收到月份缴税

2016-10-19 15: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前收的订金或诚意金是否要在收到的月份就缴纳税金?谢谢! 问题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所得税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收取订金或诚意金,如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否则,不确认为收入。

    劳务税处答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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