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列举最好用实名城市,不能用A、B替代。由于普通发票的相关政策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如果您收到的发票不是宁波市监制的发票,需要咨询发票开具地的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