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单位可以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并开具。该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