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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内容

2016-10-19 10: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 2012年8月起,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内容中是否取消了“出口货物装货单”因为,单证员都说备案资料中不需要这个了,以前是“出口货物明细单”请能明确告诉一下,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内容是什么?生产性企业的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内容是什么?谢谢!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有关备案单证进行了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有关单证备案还是和原来一样,没有新的规定。国税发〔2005〕199号专门有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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