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规费处答复:您好,根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故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应该是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总额,即应当加上五险一金来计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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