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由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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