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征管处答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第二项第(一)点明确:“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刻制点进行刻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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