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故,上述分立过程中转让存货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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