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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出售

2016-10-18 17:1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辆2007年购买的小轿车,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现按出售额应如何交纳增值税率,谢谢。 问题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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