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委托代理出口的现行规定

2016-10-18 17:1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委托代理出口的受托方需要注意什么,现在网上太多了,不知哪个是现行的。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月 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报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一份)。(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最新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