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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