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若明确归业主所有的房产,闲置、无租(或不收费)供所有业主使用、作业主委员会(该会不是盈利机构)办公场所都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物业管理部门是一个提供服务的经营公司,应按财税〔2009〕128号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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