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摊销的主体是企业,经营期限为30年的企业,投资合同中,土地可供使用的期间不超过30年,不能按照50年摊销。 如果企业能够确定,经营期满后会再延长经营期限20年以上的,应按5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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