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因此,暂未有文件确定该退税政策可以于2011及以后年度延续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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