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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

2016-10-17 17: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从事再生资源再销售的企业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我司是再生资源回收及销售企业,想了解目前广州地区该退税政策是否仍有延续?即是按50%比例退税是否仍有效?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因此,暂未有文件确定该退税政策可以于2011及以后年度延续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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