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软件销售及软件销售服务的区别

2016-10-17 09: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商务商家配套软件,软件按使用期间收费,如使用一个季度则收费30元,请问我司增值税缴纳按照销售软件17%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还是按照软件销售服务6%征收增值税呢! 问题答复:

    (1)贵司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具体是销售软件还是提供软件服务,销售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软件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