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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基数

2016-10-17 09: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在售楼盘销售势头迅猛,对于预售楼盘收到的部分预收款、定金收入是否可以当年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等到以后年度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作为计提基数?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提。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三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三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但不得重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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