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在建工程拆除损失申报

2016-10-17 09: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司一处在建房产因故拆除,拆除前未经税务部门查看实物,现可否申报损失所得税前列支?如可以,需提供什么资料?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