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文件规定: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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