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境外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如您司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可凭上述规定中的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