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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考场和教师监考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2016-10-12 17: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学校与考务中心签订合同,按照考务中心要求,学校提供教室座位考场,同时指派几名老师监考。考试后考务中心会向学校支付报酬,用于结算学校场地提供、老师监考。学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因此,学校提供考场属于场地租赁,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学校指定老师监考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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