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评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投资者转让股权时,资本公积转为股本部分不能作为成本冲减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请咨询地税部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