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关于明确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8〕92号)的规定,广州市内的总分机构,预缴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