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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地下车位成本预留问题

2016-10-11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可否算作配套设施,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预留成本? 问题答复: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如果企业为地下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单独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即属于可售的开发产品,应单独作为成本对象核算。如果企业未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成本,但若有证据表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车库(不含车位)对外出售,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应作为可售面积,参与单位成本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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