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出售汽车

2016-10-11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2010年购入小轿车一辆,进项税未进行抵扣,现将其出售,应如何缴纳税款,如何申报? 问题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单位出售小轿车,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21行,将1%的差额填写至23行;附表1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