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如果你们公司为物业单位以外的一般企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出租,按实际用量向承租单位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出租方不按实际用量而是按定额向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
2、如果你们公司为物业管理单位,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煤气等价款,仍按我局沪地税一(1998)11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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