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派遣员工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2015-01-21 11: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计提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