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示例如下:
如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1+6%)×10%=11.2万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