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2015-01-04 10: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相关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所得。因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应为劳务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