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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让部分业务是否可以不交税

2014-12-23 14: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如下:
  关联企业转让部分业务是否可以不交税?
  A企业有10项业务,现将期中的一项业务(移动互联网)作价600万元转让给同一控制下了关联企业,是否适用以下政策不交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中税信达专家解答如下:
  我个人认为13号文强调的是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一交转让。而贵公司不符合,所以不适用13号文件。建议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相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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