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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2014-12-22 13: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由于这次公车改革的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营利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车改拍卖收入,若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根据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
  2.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由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思想与增值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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