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税务处理

2014-12-19 13: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企业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为了税前扣除,企业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 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 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提示
  1.上述案例中,还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企业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实务操作中,类似去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还有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个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车公用的租车支出、税后工资、薪金安排等成本费用支出等,都可以采用上述方法,倒算出含税的支出,提前作出安排,这样,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