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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捐”到“税”

2014-12-17 13: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捐”,本来是舍弃,放弃的意思,捐款,就是自愿放弃自己对钱款的所有权,将此钱款送给他人。但有意思的是,这个“捐”在历史上发生的巨大的演变,从自愿放弃,献出,变为强制放弃,强制奉献。“捐”成为一种义务,晚清民国时期“捐”“税”并称,捐差不多就是税。
  清朝的时候,发财的商人要对朝廷进行报效,大概相当于今天企业对国家的赞助捐款,后来成为义务,商人不能拒绝。由于这种报效当时并不叫“捐”,所以这里不去详论。
  明清,尤其清朝有一种叫做捐纳或捐输的制度,就是要求未当官的读书人或者已当官的官员,出些钱,得到功名,身份,官衔,甚至得到优先录用、晋升的机会,在犯错误后被优先免除处分,优先起复任用,等等等等。这都叫做“捐纳”或“捐输”。这种做法,据说在某些地方也变成强制的,你必须向政府或朝廷交钱,捐输,但朝廷给不给好处作为回报,也未可知。
  真正将自愿的捐,变成强制的税收,应该是太平天国时期的事情。
  当年洪秀全造反,形势如星火燎原,连大清最富庶的,赋税最多的江南都被占领了。朝廷没有钱去镇压,就想到让全社会捐助朝廷。帮助朝廷度过困难。但完全的自愿捐助显然不足以应付需要,于是,强制性的捐款就开始了,最初的也是最有影响的叫做“厘金”,也叫“厘捐”。意思是捐出商品或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厘金是从地方开始实行的,其收入也由地方支配,首先是用于军费,但也并不完全用于军费。自从有了厘金,地方政府总算有了自己的收入,地方督抚从此掌握了财权。
  厘捐很快推行到几乎全国。名义上叫做捐,实际上是强迫性的,和税收并无区别,不过仍然叫做“捐”而不叫税。其原因在于,第一,和税收不一样,它并无朝廷的正式立法,并未取得“皇粮国税”的地位和身份;第二,朝廷和地方都承诺,这种捐助是一种临时性的征收,一旦战争结束,厘金也将寿终正寝。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战争结束后,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厘金深度依赖,让它放弃厘金是不可能的。它一直延续到1930年左右。
  不但厘金不能放弃,后来还有更多的打着捐款旗号的强制征收被发明出来。在清末新政时期,政府要兴办现代警察,兴办现代教育以及现代实业等,所有需要立即实行的新政,无不需要银子的支持。同样,这时候的清政府也既不开征新税,也不大力举借国债,办法仍然是向社会劝募,希望社会公众慷慨解囊,赞助政府实行新政。于是,“捐”就更加名目繁多了。
  有趣的是,辛亥革命后,旧政权灭亡,但旧政权下种种捐款项目不但未予取消,在军阀割据的背景下,捐的名目和种类比满清时期更为繁多苛杂,终于被叫做苛捐杂税,人们不堪负担,怨声载道。
  据1923年出版的《中国年鉴——财政·租税》一书 的统计,北洋政府时期各省主要杂捐大概有几百种之多。仅河南省就有四十种之多。这些杂捐可谓五花八门,比如戏捐、花生捐、车捐、瓜子捐、枣捐、猪捐、羊捐、柳条捐。在这名目繁多的杂捐中,有一种捐是针对妓业而征收的,叫做“妓捐”,“花捐”或“乐户捐”。这种娟税有的是针对妓女征收的,有的是针对妓院而征收的。妓捐几乎是当时各省都征收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捐,其用途主要是用于当地的警察事业等,说警察是被妓女和嫖客养活的,似乎也不为过。除了妓捐,赌捐也是捐的大宗。
  1933年出版的许达生的《苛捐杂税问题》,列举的南京政府时期各省苛捐杂税的数目似乎更为繁多,比如广东省的“粪尿捐”,为以前所未闻。该文揭露的广东省的另一苛捐“新婚捐”,就很骇人听闻。文章说,这种捐又叫花轿捐,妇女出阁捐,以女家财富为标准征收。若花轿之外有吹打鼓乐的,则索至百数十元不等,贫家嫁女,至少须纳洋八元或三四元不等。捐局不但有稽查,且与轿夫馆相交结,遇民家嫁女时,轿夫受雇,即暗中通知捐局,女家若不往报,中途必遭留难罚款,轿夫可得四分之回扣。平民就让新娘步行以避勒索,但捐局又定办法,单副嫁妆者缴洋八元, 双副嫁妆十二元。坐轿步行,各从其便,捐则非抽不可。还有针对猪征收的杂捐。母猪与公猪交媾时征收打种捐,母猪产仔时征收猪苗捐,养大后有肉猪捐,从他县运来的猪还有交生猪捐,可谓从猪的受精卵到最后的猪肉都免不了捐。
  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据说当时就有人写对联说:“自古未闻粪有税, 而今只剩屁无捐”。如前面所举,当时广东有“粪尿捐”。事实上,广东也不是唯一对屎尿征税征捐的省份。从目前一些资料记载看,中国对屎尿课税的官员可能是清末的四川总督奎俊。庚子赔款,四川每年要摊派220万两白银,使四川的“新捐输”以及原有的“捐输”、“津贴”苛派比“正额”多至十倍。总督奎俊罗掘无门,一天“见农民入城担粪,即抽粪税,每担取数文,每厕月取数百文,税至于粪,真无微不至”。就是说,大粪捐是从清末的四川总督开始的。清末开始的粪捐,在民国的一些地方是延续下来了。四川军阀杨森就开征粪捐,派军警在城门口堵截进城挑粪的农民,按挑收钱。在北方,北京市长袁良也拟增收大粪捐,引起掏粪工人的强烈反对,加之当时各派政治力量的角逐,迫使袁良不得不辞职下野。但粪捐很快推及全国,到了国民党当政的时候,出现了多个行政当局争夺大粪税的奇事。卫生局说,粪便有关卫生,捐该我们收,社会局说,人入厕方便,是属于社会问题,所以该我们收,税务局说,收税本来就是我们的事,凭什么你们来打岔横插一脚!相持不下的结果,一个厕所,卫生局收卫生捐,社会局收社会捐,税务局才收粪捐。古语说“九龙治水”,民国时期却是“三局治粪” ,出现了粪政。由此可见苛捐杂税的无孔不入。
  苛捐杂税,到底苛到什么程度呢?1930年上海市政府的一份训令举了一则火柴捐的例子,翔实的数字或许有助于认识苛捐之苛。火柴每小件2400小匣,净重不及35斤、平均制本不到6元。其运往绥远者,除统税外,北平西直门车站收粮货统捐一角,到张家口收火石捐三角六分四厘,剿匪捐二角二分,归绥货捐三角七分八厘,塞北出口入口税各四分四厘八毫,到绥远清源局收清源局捐七分五厘七毫,共计重征一元二角二分七厘三毫。各种苛捐最大的影响是加大了人们的负担;但苛碎的杂捐在征收上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因为针对不同的捐,就有不同的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而且征收苛捐杂税往往要设立关卡,对交通顺畅也有巨大的不良影响。
  针对苛繁的杂捐,国民党在统一之后,也曾着力进行整顿。1934年召开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废除苛捐杂税和减轻田赋附加。凡属如下六项不合法捐就要废除,这六项是: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中央收入之来源,重复征收,妨害交通,为一地方之利益对他地方货物之输入为不公平之课税,各地方物品通过税。会议后,各地采取了一些废除苛捐杂税的措施,收到一些效果,如江苏省就裁掉449种,浙江废除457种。全国25省市书面统计表明,总共废除苛捐杂税7201种。但随后抗战开始,政府正税损失,用款孔急,一些地方仍然巧立名目继续征收苛捐杂税,直到中华民国在大陆失去政权。1948年4月,杭州的《东南日报》就发表文章《中华万税》,列举于法无据的种种捐税。“民国万税”或许就是从那时叫起来的。
  杂捐的特点就是苛细、繁多、琐碎。1934年全国裁撤杂捐七千余种 ,足见苛杂繁碎程度,让人瞋目结舌。今天看来,这种各自为政而随心所欲设立的杂捐,非常缺乏概括力。按照今天的分类,这些捐可以纳入营业税、货物税、行为税、财产税几大类。那些在商品的流通环节或经营过程中征收的,无疑是营业税,厘金的大部分可以归如营业税;那些针对流通中的具体物品征收不同税率的,如米捐、火柴捐、羊捐之类,厘金中的百货厘之类,可以归入货物税;那些针对特定行为征收的,可以归入行为税,如出阁捐,显然是针对出嫁这一行为的捐税,又如妓捐,卖淫是一种行为,征收妓捐当视为是针对行为征税,当然,如果向妓院征收,则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营业税。有些行为税甚至不是针对人的行为征收,而是针对动物的行为征收,如种猪交配的“打种捐”,是向猪的行为而不是人的行为征税;还有如向佛教法事征收的经忏捐,实际上也是行为税,是针对念经这样的行为征收的;如果是针对财产征收,则是财产税,如车捐,磨坊捐等。
  苛捐杂税在中共新政权建政后,一度被取消。实际上,那时候实行公有制,企业利润和税收没有必要区分,不少税收的名目也取消了。但随着利改税的进行以及后来的税制建设,税收重新回到中国人的生活中来。不过,这时候, 税种已经高度概括,因而高度简化,不再给人繁苛细碎的印象。营业税,财产税,消费税,行为税,概括性的税种基本上囊括了以前几千种捐税,有些杂捐被彻底裁撤,但不少杂捐被并入到这几大税种中。人们实际上仍然在负担那些杂捐,但是在非常简练而概括的名义下,人们终于感觉不到它的苛杂了。
  就像新中国曾经消灭了黄赌毒之类丑恶一样,新中国貌似也消灭了苛捐杂税。当然。情况也不如此简单。即使今天确乎取消了一些杂捐,而且确实并无杂捐一说,但政府以“捐款”的名义强制人们出钱的事,各地仍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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