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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几种情况可选择简易纳税方式

2014-12-16 09:2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客运公司从事公路客运及广告和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预计2013年8月~12月运输收入(含税)1110万元,按税法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测算,客运基本没有可抵扣项目,乘客也不需要增值税发票,而且,由于目前占成本近1/3的过桥过路费还未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税负较重。企业咨询,能否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要注意,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例,假设该公司客运业务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35万元,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1110÷1.11×11%-35=75(万元);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1110÷1.03×3%=32.33(万元)。简易计税办法少缴税42.67万元(75-32.33)。当然,选择何种计税方法,不能只考虑增值税负担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购进固定资产、材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发票的时限情况,还要考虑经营成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更要考虑计税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税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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