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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经典汇总

2014-12-15 13: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做为一名财税工作者,财务与税收知识不见得都懂!但收入确认时间不得不懂!!!!!
  会计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 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确认收入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收到销货款或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在发出商品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所称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以上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一致,: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不符合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入。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期可以补偿。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从稳健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可以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由于确认的收入与确认的成本相等,因而没有利润。
  (2)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期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3)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期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费用。
  房地产营业税收入确认时间:
  从收取收付款到交房这段时间是否确认收入,需要看采取哪种方式销售的,具体规定,按照国税发[2009]31号内容掌握: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 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 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 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 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 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 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 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其他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金额
类型 收入确认的金额
1.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折扣、折让、销货退回 商业折扣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无赔款优待 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2)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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