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合同明确的负担对方税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014-12-10 10: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出租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亦由产权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支付的应由出租方负担的税款,不符合相关性原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
  栖霞地税在对一小型企业开展所得税复审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代出租方在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产生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备类税金共计169199.4元,由该企业实际支付。企业认为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税金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将上述税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跟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出租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亦由产权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谈食业支付的应由出租方负担的税款,不符合相关性原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