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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并购中取得的资产能否用评估报告入账?

2014-12-08 16: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企业重组资产并购中能否开具发票?如不能,可否用评估报告入账?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不征收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重组资产并购开具发票问题应分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1、若所述企业重组资产并购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要缴纳营业税。
  由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因此,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中属于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转让的,应缴纳增值税,其他无形资产转让仍缴纳营业税。
  此种情况下,企业转让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征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企业应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如果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发售《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的,企业应开具《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资产受让方应凭收款收据、合同、入库单、资产验收单等作为入账依据,而不能仅凭评估报告入账。
  企业转让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所述企业重组资产并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涉及的货物转让、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转让应缴纳营业税。
  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资产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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