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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及有关税收问题

2014-12-05 16:0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最近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此项改革,对于减少创业障碍,激发经济活力,圆众人老板梦,无疑将产生重大积极影响。但是,也对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调整,提出了挑战。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1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五项改革措施中,与税收关系比较密切的是第一项和第五项。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产生的税收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产生的税收问题是,如何确定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这直接影响原始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应税所得。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如果是原始股东,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出资额一般被计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就是税法上讲的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权属于投资资产中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权益性投资的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呢?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A投资者用现金1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无论是作为原始股东,还是从原股东购得股权,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是10万元。如果A投资者用10万元的现金外加15万元的实物用于投资,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从原股东购得股权,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数就是25万元。
  确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对投资者有什么意义呢?直接影响其以后转让股权时的应税所得。
  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则按照收入扣除股权计税基础,也就是股权成本后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如果上例中的A投资者,按照30万元转让股权,在股权计税基础分别是10万元、25万元时,股权转让所得就分别是20万元、5万元。
  《公司法》对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期限、验资,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股权的计税基础是明确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这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
  除引发的税收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明确。比如,《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投资人需要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改成认缴制后,投资者以认缴的数额为限还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似乎也需明确,不然企业破产清算时,影响清算的进行。本文在此只分析有关的税收问题。
  三、如何完善有关税收规定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如果A出资人在1月1日认缴100万,实际缴纳时间是:1月1日50万、6月1日80万,12月31日100万。那么股权的计税基础到底是多少呢?
  税法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一般规定是历史成本,所谓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上述原则,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不应是认缴数。所以,在缴纳全部认缴数之前,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变动的。如果A出资人,在4月5日将股权按照6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是10万(60-50),如果在8月1日将股权按照10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是20万(100-80)。
  所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关于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准,更符合税法关于计税基础的一般原则。由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需要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修改被人大通过之后,改革方案才可能真正落实,但由此可能引发的税收问题,需要提前研究。本文的意见供读者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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