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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有待加强

2014-12-05 15: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上海专员办在检查金融企业中发现,由于国家现行福利费管理政策存在可用总额大、列支范围模糊、列支标准不清等问题,造成企业利用“福利费”科目,通过设立各种名目,滥发津补贴,违规为职工谋取薪酬外福利,严重影响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
  一是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福利费可用总额大,为金融企业滥列福利费提供基础。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4%的幅度内列支福利费。由于金融企业平均工资相较其他行业高出很多,因此,按工资总额可列支的福利费总额也相对较大,如某银行2012年度可用福利费达到人均1.35万元,占2012年度全国最高的北京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5.6万元的24%、占最低的甘肃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3.29万元的41%。由于可用福利费巨大,而按照政策明确规定的福利费可使用范围、总额较小,导致部分金融企业在无利润指标压力的前提下,产生不用白不用的想法,从而会想方设法、巧立名目,为职工谋取超额福利。
  二是现行福利费政策规定的列支范围、开支形式较为模糊,为企业巧立名目列支福利费提供借口。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可以列支“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部分金融企业以此为借口,以职工卫生保健费名义,在福利费中向职工发放健康保健费、健身费等现金补贴,以及以生日补贴、计算机补贴、洗衣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等多种名义发放现金;而《通知》规定可以列支的职工疗养费,也没有明确的列支形式,如应该集体疗养还是可以单独疗养、职工度假旅游能否算疗养等,部分金融企业以职工疗养费为名,在福利费中向职工发放现金休假补贴。
  三是现行福利费政策规定可列支的项目缺乏可操作的定额、标准,为金融企业超额列支福利费提供“空隙”。如《通知》规定列支的职工疗养费,由于没有明确的列支定额标准,导致各个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以职工疗养费名义发放的休假补贴等差异很大。如某行总行本部不同的部门最高的有人均2万多,最少的只有0.6万,相差近三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可从以下完善相应管理政策:第一,应淡化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列支福利费的概念。《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实施,终结了延续几十年的按工资总额计提列支福利费的制度,理论上企业必须按规定列支范围据实列支福利费。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往往仍以原来工资总额14%的口径,安排福利费列支总额。究其原因,首先是部分企业如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好,成本承受能力强;其次是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福利费可以变相成为工资外津补贴;三是税法规定的14%税前扣除规定使部分企业产生14%以内应该充分列支的错觉。因此,建议国家财税部门强调福利费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据实列支的政策,对不符规定列支范围或超标准列支必须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
  第二,尽量细化明确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由于《通知》没有具体、明确的列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同企业所处地域、行业及各自经营能力的差异,导致企业产生福利费列支总额、列支范围、列支标准的巨大差异。建议财政部进一步细化企业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尽量明确列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更具可操作性,杜绝企业通过福利费滥发津补贴,切实落实国家缩小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合理保证收入分配政策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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