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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登记的地下室对外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2014-09-15 11: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无产权登记的地下室对外出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根据以上规定出租无产权地下室以使用人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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