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以什么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答:按照京地税征〔2004〕39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均应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