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设计发票在何处纳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案例:我公司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在广州承揽一项总承包工程,将其中设计分包给外省一家设计院,按理说我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设计发票应在广州开具,但设计院说其当地税务局不同意,并依据财税[2003]16号文6.3条款“设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认为应在其当地缴税,请问这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我公司总包发票如何开具,是否还要重复交税。

  分析:根据财税[2003]16号文6.3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所以,你公司无需代扣代缴,由该设计院自行完税,在其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你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可提供分包出去部分工程的对方完税凭证,以避免重复缴纳该部分工程的营业税款。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