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收费用是否计税?
答:代收费用应为代收款项,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取代收款项,除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征税(例如,国税发[1998]217号文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外,一般都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底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