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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厅装修费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银行营业厅装修费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 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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