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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售已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畴;销售有形动产(货物)为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畴。因此,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汽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其他旧货,一律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销售的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应按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销售其受赠、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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