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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玩具加工的企业,去年11月将30万元直接借给A企业。今年7月,A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我公司借出的30万元无法收回。为此,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财产损失,可税务机关告知无法收回的对外借款不能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列支。请问税务部门的处理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或受托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你公司不属于上述类型,所以借给A企业的30万元坏账不能在税前列支,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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