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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不可以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某市税务部门在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税前列支了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15万元。于是,税务人员调增了该厂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作出补税决定。对此,该厂会计人员表示难以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税前列支,为什么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因此,这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能够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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