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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不能列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计提了工会经费,但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人员指出,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此,企业表示难以理解,因为该单位严格按照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了工会经费,而且工资总额未超过计税工资,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关于工会经费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比例,因此可以税前列支。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牗国税函犤2000犦678号牘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据此,由于该企业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所以其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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