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科技厅企业科研研究经费补贴收入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 154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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