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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培训费及董事会费如何列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外资企业关于培训费及董事会费的列支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331号)中第六、七条规定,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属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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